- 湖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与评价考核管理细则
- 2025.12.05 42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大型科研仪器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教育部、科技部关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任务要求和文件精神,结合《湖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湖大行字〔2019〕12号)、《湖南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湖大行字〔2020〕28号)、《湖南大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湖大财字〔2022〕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产权属于我校,主要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单台(套)原值在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含)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开放共享,是指大型仪器设备在优先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面向校内外用户实行有偿开放使用。所有列入开放共享范围的设备,均需纳入学校大仪平台,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杜绝单位或个人独占使用。
第四条 单台(套)原值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但通用性强、性能良好、具有共享价值的仪器设备,其管理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大仪平台,纳入开放共享范围,并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实体公共科研服务平台分为校级平台和院级平台。校级平台由学校统一建设与管理;院级平台由学院或具备独立建制的实验室、中心负责建设与运行。独立机组指由教职工依托非学校立项的纵横向科研经费购置、具备共享功能并自主负责管理的仪器设备或机组,其开放共享工作纳入所在院级平台统一管理。
第六条 实管处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
(二)负责大仪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与系统管理;
(三)统筹推进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指导、协调与监督各单位的共享管理工作;
(四)管理开放共享相关经费;
(五)组织或协助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政策宣传和大仪平台系统操作培训;
(六)组织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评价考核;
(七)推动校级公共科研服务平台建设,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纳入国家与地方共享平台;
(八)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与上报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实验室、中心)是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组织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大仪平台,负责仪器信息录入、更新与维护的审核,确保应开放尽开放;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台账,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动态掌握仪器设备状态、使用机时与开放共享情况;
(三)负责组织拟定、初审并上报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收费标准;
(四)配合学校完成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统计、检查与评价考核工作;
(五)负责指定或聘任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明确其岗位职责如下:
1.负责所管理仪器设备的日常操作、预约任务处理、服务质量保障及用户沟通;
2.制定并完善所管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安全规范;
3.负责对用户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安全教育和技术指导,考核并授权合格用户独立操作;
4.真实、完整、规范地记录仪器设备使用、维护、维修等情况,及时维护大仪平台中的相关信息;
5.负责所管理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常规故障排查、报修及功能开发工作;
6.参与拟定仪器设备收费标准,协助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收费论证;
7.按要求完成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成果产出等数据的统计与上报。
第三章 大仪平台管理
第八条 大仪平台提供大型仪器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经费结算及数据统计等功能。
第九条 新购置的单台(套)原值30万元及以上、具有一定共性使用需求大型仪器设备,应于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纳入大仪平台。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仪器设备,可不纳入大仪平台:
(一)符合科技部规定的不适于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类别范围(见附件2.1);
(二)涉密仪器设备,需提供定密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确因特殊原因(如设备老旧、故障待修、性能不稳定等)暂不具备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
符合第(一)款情形的,由管理单位填写《不适于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备案表》(见附件2.2),经学院党政联签后报实管处备案。符合第(二)、(三)款情形的,管理单位填写《不适于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备案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学院党政联签后报实管处审批;其中以“设备老旧”等性能原因为由申请的,还需附技术专家组的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大仪平台的程序如下:
(一)适于开放共享的仪器,由设备管理员明确其所属类别(分为校级平台、院级平台或独立机组),并组建由不少于3名校内高级职称教职工构成的技术专家组。
(二)技术专家组开展市场调研并进行收费成本测算,对拟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论证,填写《开放共享仪器收费标准审批备案表》。
(三)仪器所在的学院(实验室、中心)对仪器设备分类的准确性、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及适用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平台管理员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实管处。
(四)实管处对仪器设备的所属类别进行复审,并对收费标准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核查论证程序的规范性和签章的完备性。
(五)实管处将审核通过的收费标准在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收费标准提交计划财务处备案。
(六)院级平台管理员依据已公示的收费标准,在大仪平台中准确录入信息,随后仪器设备正式对外开放共享。未经审批备案,任何平台不得自行确定或变更收费标准。
(七)设备管理员应在大仪平台中补充完善该仪器的其他相关信息,平台负责人负责关联已审批备案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实管处负责组织相关仪器设备纳入国家及地方科研仪器共享平台。
第四章 预约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实行线上预约,流程如下:
(一)用户须在大仪平台完成线上注册。学生用户需经指导教师审核确认,并由所在单位大仪平台管理员审核通过。
(二)首次预约某台设备前,须经该设备管理员审核授权;申请自主操作的用户,须通过设备管理员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权限。
(三)用户通过大仪平台查询仪器设备状态,提交预约申请并按预约时段使用设备。
(四)用户根据预约类型选择送样检测或自主上机操作。
(五)使用结束后,设备管理员与用户共同核对实际发生费用。
(六)设备管理员完成费用结算,并向用户提供实验数据或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操作培训与授权上机制度:
(一)校内用户须参加设备管理员组织的操作培训与安全考核,通过后取得相应设备操作资质,方可在授权范围内自主上机操作。
(二)校外用户原则上不可独立上机操作,确因科研需要等特殊情况须经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并签订专项协议,明确权责。
(三)自主上机操作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如实记录使用情况。如发生违规操作、安全事故等行为,管理单位有权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操作权限,并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使用,遵循成本补偿与非营利原则,保障设备可持续运行。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
(一)分析测试服务费可按测试时间、样品数量、实验项目或合同约定等方式计收,具体可采用元/样品、元/小时、元/项等计价形式。
(二)有政府统一定价或行业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无相关标准的,应结合设备原值、技术难度、运行维护成本、实际消耗情况及地区同类设备收费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合理涵盖折旧、维修、人工、耗材、水电等成本构成。
(三)收费标准实行审批备案管理。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技术专家组拟定初步标准,经所在学院(实验室、中心)初审、实管处审批并公示无异议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执行。
(四)收费标准实行校内外差异化管理。校内用户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校外用户收费标准的50%收取。校外用户收费标准可按本细则规定执行,或由管理单位与用户以协议或合同方式约定。
(五)收费支持政策。为鼓励创新创业,对在校生创业项目、毕业三年内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以及经湖南大学科技园认定的园区校友企业,可按校内标准收费。为支持人才培养,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的本科生、研究生课程教学所需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经课程负责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实管处备案后,可免收使用费用。
第十七条 收费程序
(一)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收支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计划财务处设立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校内外用户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均遵循“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进行结算。
(三)校内用户发生的费用,一般通过校内转账方式结算;校外用户可采用扫码支付、对公转账等方式支付。需开具发票的,由分析测试中心依据学校财务规定统一办理,并按规定代扣相关税费。
(四)大仪平台中记录的仪器有效使用机时及相关服务信息,是进行费用核算、收入确认与划拨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共享服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配办法如下:
(一)校级平台收入全额划拨分析测试中心,其中60%用于仪器设备购置,40%用于日常运维;
(二)院级平台收入全额返还学院(实验室、中心),其中40%纳入仪器设备维修基金;
(三)独立机组收入全额返还机组,用于设备购置与维护。
第七章 评价考核
第十九条 实管处组织实施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年度评价考核。
第二十条 当年验收建账的单台(套)原值30万大型仪器设备均纳入考核范围。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核的,须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实管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评价考核内容包括运行使用数据、共享服务成效等,具体指标以实管处当年通知为准:
(一)运行使用数据:包括年平均有效机时、设备故障率、收费金额、校外服务机时、设备信息完整性等;
(二)共享服务成效:包括支撑科研任务与成果产出、服务典型案例、用户评价等。
第二十二条 评价考核采取单位自评与学校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管处依据大仪平台客观数据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实管处动态调整并公布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与范围,具体流程如下:
(一)发布考核通知;
(二)管理单位提交自评报告;
(三)实管处组织专家集中审核并评分;
(四)抽取部分单位现场核查;
(五)形成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档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年度考评、设备购置论证、后补助奖励及设备调配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管理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当年度开放共享考核直接评定为“较差”。
第二十六条 对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学校将通报并限期整改,并可采取限制设备购置、校内调配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不履行共享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可采取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等处理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实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另有规定的,按学校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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